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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衔接存在的问题

来源:国仲法律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监察法》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由于正式实施不久,法律文本的内在含义还有不明之处,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针对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尚未建立具有特色的职务犯罪公诉办案机制,本文主要立足于检察机关的立场,以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定地位为依托,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司法理念,挖掘当下司法实践中“检监衔接”在审查起诉环节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强制措施衔接不畅。在司法实践中,当监察机关在进行调查时采用留置措施的情况下,检监衔接不畅体现的尤为突出。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中,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留置措施直接无缝衔接为刑事拘留,然后检察机关再进行其他强制措施的选择以及审查起诉的工作。但是,由检察机关不经审查就采取刑事拘留这样的羁押措施的做法值得商榷。2.证据审查力度欠缺。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当监察机关将案卷材料以及收集到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接收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环节,检察机关在收到案卷材料之前没有合适的途径对调查程序进行亲历性的监督,从而使得证据审查的对象往往仅限于案卷材料,不免有证据审查力度欠缺、流于形式之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强制措施衔接不畅。在司法实践中,当监察机关在进行调查时采用留置措施的情况下,检监衔接不畅体现的尤为突出。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中,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留置措施直接无缝衔接为刑事拘留,然后检察机关再进行其他强制措施的选择以及审查起诉的工作。但是,由检察机关不经审查就采取刑事拘留这样的羁押措施的做法值得商榷。2.证据审查力度欠缺。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当监察机关将案卷材料以及收集到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接收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环节,检察机关在收到案卷材料之前没有合适的途径对调查程序进行亲历性的监督,从而使得证据审查的对象往往仅限于案卷材料,不免有证据审查力度欠缺、流于形式之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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